一、建筑業(yè)選擇計稅方式的考量
現在有許多人都在糾結建筑業(yè)是選擇簡易征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,都希望有一個測算方法,或者計算的公式。
其實,任何別人的測算都是沒有實際意義的,也是不可能有一個通用的計算公式可供選擇的。
當然,更不是說我們只能聽天由命,思路是可以有的,也是必須有的,更是需要自己努力去分析測算的。
這里談談可以引用的建議思路:
看可以取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的多少和抵扣的稅率有多少。一般,對于可以取得抵扣憑證的材料耗用達到一定比例后,一般計稅方法是可以得到實惠的,也是應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的。
比如說,現在的鋼結構廠房,由于材料的采購遠大于工程的人工費用,而且一般情況下能夠取得17%的抵扣稅額,一般情況下應該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比較合算。
再比如說,如果建造的是磚瓦混泥土結構的房屋,由于相對應的黃沙、石子、磚瓦、混泥土等比較難以取得專用發(fā)票,或者取得的可能多數也是按照征收率3%稅率的抵扣專用發(fā)票,可以抵扣的稅額比例不高,這樣的情況下,一般應該選擇簡易辦法計稅比較合算。
當然,如果客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就必須要考慮對方的要求,否則就有可能失去客戶。從某種程度上看,客戶是上帝,除非您有王牌(如手握資質等)。
二、建筑合同簽定的考量
建筑商是屬于一般納稅人的,房地產公司可以取得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但也有可能建筑商對項目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,則最后就無法取得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反之,如果建筑商不是一般納稅人,就無法取得按適用稅率開具的專用發(fā)票。而取得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與無法取得專用發(fā)票或者只能取得按征收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很顯然結果是完全不同的,對利潤的影響是巨大的。
房地產公司在與建筑商簽訂合同時有必要約定建筑商的計稅方法,如果沒有事先約定,可能容易引起后續(xù)的糾紛,因為房地產公司如果是一般納稅人,而建筑商采用簡易計稅方法,可能抵扣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