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基層稅務檢查人員咨詢:郵寄送達稅務文書時,能否用郵寄掛號信函的收據作為送達回證入卷?原來他們在檢查一企業(yè)時,需要送達處罰告知書,但由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出現了問題,已處于半停業(yè)狀態(tài),法定代表人和財務經理都無法聯系,導致稅務文書無法直接送達。同時由于企業(yè)經營地點的原因又無法采取委托送達的方式,只好通過郵局進行郵寄送達稅務文書。稅務人員只取得了郵局開具的郵寄掛號信函的收據,認為此收據就可以視為文書已送達的憑據。這樣符合規(guī)定嗎?答案當然是否定的。
一、我們來看看送達稅務文書的法律規(guī)定:
可見,郵寄送達的要求有三點:一是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;二是用掛號函件;三是要有回執(zhí),以回執(zhí)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。
二、掛號信函收據與回執(zhí)有哪些區(qū)別?
掛號信函收據是郵寄送達中,將文件交郵后,郵政部門出具的收到郵件和收取郵資專用的證明,具備備查功能;而掛號回執(zhí)是郵政部門將郵件已送交收件人,并有收件人簽名或蓋章的憑證。也就是說,掛號收據僅能證明在郵寄送達中稅務機關已將稅務文件交郵;掛號回執(zhí)才能證明收件人已收到相應文書。
三、以掛號收據替代回執(zhí)存在嚴重的法律后果。
稅務文書送達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,將稅務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行政活動,其實質上是稅務機關的告知行為,目的是讓當事人收取并知曉即將發(fā)生的行政行為,以便于采取相關維權措施??梢?,稅務文書的送達是稅務行政重要的、嚴肅的法律程序之一。郵寄送達為稅務機關提供了一條簡便、安全、快捷的送達途徑,是降低行政本、節(jié)約行政資源的一個有效手段,但必須要依法辦理。
一是要有直接送達稅務文書困難的證據,如現場筆錄;二是在辦理郵寄時要辦理回執(zhí)手續(xù),否則郵局沒有回執(zhí),無法證明是否已將稅務文書送達收件人。
如果簡單的以掛號收據替代回執(zhí),只能證明稅務文書交給了郵局,不能證明當事人收到了該文書,按行政處罰法要求,行政處罰決定文書應在告知3日后下達,當事人未收到告知就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文書,屬于程序違法,必然會帶來行政訴訟敗訴的后果,應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。